
校园欺凌绝非小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违法必究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该法首次将学生欺凌明确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对实施殴打、侮辱、恐吓等学生欺凌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同步采取相应的矫治教育措施。
一、哪些行为属于校园欺凌

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上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下述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校园欺凌。

1.身体欺凌
以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方式,侵犯他人身体的行为。

2.语言欺凌
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

3.财物欺凌
抢劫、损坏他人财物、以恐吓或胁迫等方式要求被欺凌人购买物品的行为。

4.关系欺凌
通过排挤、孤立等方式剥夺他人正常社交的权利的行为。

5.网络欺凌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平台恶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错误信息等方式,诋毁他人和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的行为。
二、校园欺凌零容忍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以及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学校对校园欺凌行为始终坚持 “零容忍” 原则,对欺凌事件的组织策划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欺凌参与者,依据情节轻重分级处理:初次实施校园欺凌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多次实施校园欺凌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抵制校园欺凌
让每个孩子都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下
我们既不要做施暴者
也不要做受害者
让我们对校园欺凌说“不”
愿所有孩子都能被温暖对待!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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